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總局令第41號)辦理。 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制件;
(五)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告,新建企業提交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規定的文件;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七)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
(八)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制件;
(九)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準文件復制件;
(十)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十一)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清單。 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總部)提交除本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制件和第八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以外的文件、資料。 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除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文件、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重大危險源及其應急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資料。
辦事流程:
(一) 申請單位將申請材料一式2份和電子版1份,提交企業所在地設區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綜合管理部門;
(二)設區市安監部門組織現場核查,出具核查意見,認為基本合格的,送省重大危險源監控中心;
(三)省重大危險源監控中心進行技術性審核,認為基本合格的,代申請單位報省安監局;
(四)省安監局正式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說明理由,通知申請單位;
(五)省安監局全面審查是否符合辦證條件,必要時組織人員對現場進行核查,不符合辦證條件的不予許可,說明理由,退回申請單位;
(六)對于符合辦證條件的,省安監局審批發證并在網站公布。 注:延期換證的,除中央在閩企業省屬公司、合成氨、氯堿企業及所有新、改、擴建頒證企業外,由設區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部門現場核查、審查、審核,簽署意見,直接報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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